金融服务费合法吗(购车贷款金融服务费可以不交吗)

1月起至3月,是北京上半年提交小客车指标配置申请的时段。考虑到近两年市场芯片短缺,新能源车从预订到交付周期较长,短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很多有一定把握的申请者趁着春节期间选择看车订车。近几年,屡有关于汽车金融服务费的事件出现在维权新闻中,本期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聚焦汽车金融服务费的风险防控。

一、何为金融服务费

金融服务费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比较相近的一个规定是《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中所指的为提供贷款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包括中间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在生活中一般表现为,在购车时销售人员极力劝说采取分期的方式,劝说的理由包括赠送礼品、赠送保养服务、0利率贷款、闲置资金可以用来买理财产品收益等。但是如果仔细询问,销售人员会说出相比付全款买车,分期需要增加3-5%左右的费用。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1

二、关于金融服务费的风险

(一)与购车款分别支付到不同的账户或者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消费者证明该笔款项确系商家收取的难度较大。

参考案例:

迟伦民与北京宏和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20657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2000元“金融服务费”,迟伦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缴纳了该费用,且即便其支付了2000元,但该费用的收取是迟伦民与宏和通达公司之间的合意所致,迟伦民亦确实在购车过程中享受了银行贷款服务,对于迟伦民要求退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再审,分别驳回了迟伦民请求退还该笔金融服务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也是迟伦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宏和通达公司支付了该笔金融服务费。

迟伦民提交的证据:其向余某支付了2000元金融服务费,后宏和通达公司否认余某确系其公司员工。

(二)部分商家事前会告知采用车贷等方式需要交4%左右的费用,并赠送一系列礼品,消费者当时觉得还是比较合适便答应多支出该笔费用,或同意写进购车合同、补充协议等。诉讼中有的法院会据此认为有关金融服务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

张灵春与呼和浩特市华越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回民四初字第00319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成汽车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已如约履行了各自应尽的权利与义务,被告环成汽车公司收取的服务费(金融服务费)也属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的条件,双方也未约定该笔服务费可予以退还 ,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存在下述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但是前述规定一方面规制的主体是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难以依据原《合同法》第52条(四)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主张有关金融服务费的约定无效后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金融服务费的一大风险在于作为“行规”或者商业管理,如果商家确系向购车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需要收取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签订相关的条款或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时明确告知。消协有关负责人也多次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全部收费项目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且不得做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强制交易。汽车销售金融服务费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收取金融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一般不认定构成欺诈,不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

参考案例:

1. 姬萌与北京中进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42258号

法院认为:

(1)关于金融服务费,姬萌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中进百旺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2)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姬萌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中进百旺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姬萌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 。本院对姬萌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杜京亮与陕西万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7967号

法院认为:万骏汽贸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服务许可,其收取金融服务费,属非法收取行为,万骏汽贸公司应将其公司收取的金融服务费退还给杜京亮

三、风险防范提示

(一)购车时支付的每一笔钱要求商家提供合法且载有商家明确信息的发票、凭证的原件,如预付款买车原件提供确有困难,可先行提供复印件,取车时换取全套手续、合同、发票的原件。

(二)全程录音或录像,记录买车全过程。

(三)如遇到纠纷,初步可考虑找店家协商,或通过12315平台投诉。协商不成可选择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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